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海岸灾害及防护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共同推动海岸灾害及防护科学领域的研究与发展。

1.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将紧密围绕着海岸灾害形成及发展机制海岸灾害预测与预报海岸灾害工程防护海岸灾害评估管理研究方向,资助意义重大、具有相当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基金项目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由本室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的客座专家(或访问学者),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必须具备二名高级专家或相应研究单位的特别推荐。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4.基金申请者应从网站下载《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且认真填写,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 随同个人简历、推荐信一并寄送到实验室,同时发Email到dj60hhu@126.com 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等具体内容参见《指南》,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三、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各研究方向首席专家或带头人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 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2.首席专家或带头人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书,选择两名及以上的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动态,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实验室主任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根据下述原则进行项目审查,确定项目年度资助额度:

1)项目内容符合《指南》;

2)项目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重要性;

3)研究思路、技术途径的创新性,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意义,明显的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

4)研究计划合理可行,申请者有能力按时完成。

5.项目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6.项目负责人应于12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编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项目研究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

2.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3.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4.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5.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每年在实验室学术年会上作年度研究工作进展学术报告。

6.项目负责人可以推荐外单位的科技人员作为进修人员参与本项目研究工作,本实验室提供进修条件,免收进修费,但其工资需由原单位负担。本实验室可按其表现给予适当奖励。

7.本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

8.项目负责人在必要时可申请本室配与科技人员,协助进行短期研究工作(一般在6个月以内),其补助与津贴由项目经费支出。

9.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或研究者,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项目。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 (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足球彩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加工费等);

3)项目及成果管理费(项目的评审、报奖、差旅费、耗材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3)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优先资助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基金项目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维护费”以及项目研究与成果管理费按比例留存。

(4)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3.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不得带走或他用,应移交实验室。

六、项目成果的管理

1.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项目总研究报告

(2)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交原件。提交的学术论文必须发表在中情所检索及其以上的国内核心刊物上,不得少于3篇。

(3) 所提交的全部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为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若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为河海大学教师的科技人员,所提交的全部学术论文必须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为外单位研究人员,所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2篇必须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EI检索论文,本实验室予以适当奖励。

(4) 本实验室的正确署名为: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 Key Laboratory of Coastal Disaster and Defence Hohai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5) 对于使用本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在实验室中试验的原始资料上交实验室。

(6) 项目的鉴定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7) 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2.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

3.本实验室聘请的客座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应署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

 

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开放基金申请书.doc

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2016年开放基金指南.pdf

 

海岸灾害及防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海大学)

2016.4